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卢**诉被申请人张**、陆*、张*、洛阳市**有限公司、宋冬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卢**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五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陆*、张*、洛阳市**有限公司、宋冬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