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郑州天**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天**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郑州天**有限公司与洛阳**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40800019);2、郑州天**有限公司返还洛阳**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291000元;3、郑州天**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3795元。河南省**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中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郑州天**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天**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郑州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771元,减半收取2885.5元,由上诉人郑**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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