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鹤壁分行与河南**储运公司、鹤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鹤壁分行与被告河**储运公司、第三人鹤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鹤壁分行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鹤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鹤壁分行撤回对被告河南**储运公司、第三人鹤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鹤壁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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