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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上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上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5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上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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