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焦作煤业**限责任公司、河南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与被告焦作煤**限责任公司、河南国**有限公司、南慧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5月11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国**有限公司、河南慧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河南国**有限公司、河南慧**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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