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与被告焦作煤**限责任公司、河南国**有限公司、南慧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5月11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国**有限公司、河南慧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河南国**有限公司、河南慧**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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