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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某为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某某为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在外务工时相识,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相继生育了两个女儿,大女儿名叫朱**,今年8岁,二女儿名叫朱**,今年7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原被告脾气不合、性格不搁,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还经常无缘无故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现在原被告已经分居四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朱**由原告抚养,朱**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某庭审时口头辩称,被告与原告在打工时相识,彼此相互了解,情投意合,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很好;婚后双方互相体贴,两个人很少生气,不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原告诉称分居4年之久不是事实;被告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两个女儿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长女名叫朱**,今年8岁,次女朱**,今年7岁。原被告结婚后偶有生气吵架现象发生。两个女儿朱**、朱**现在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是否允许离婚,应从原被告双方是否婚前充分了解,婚后的夫妻感情如何,现在双方还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考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了两个子女,说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可。虽然原被告双方偶有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现象发生,不致于使夫妻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沈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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