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任*甲、任*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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