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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华丽与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麻华丽与被告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华丽的委托代理人龚维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麻*丽诉称,2013年4月13日、2014年6月9日被告李*共向其借款209000元,被告黄**为担保人。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还款。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9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黄**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被告李**二次向其借款22000元和110000元,2014年6月9日向其借款77000元,总计借款209000元,并出具借条三份,被告黄**在2013年4月13日的二份借条上签名担保,在2014年6月9日的的借条上签名作为证人。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借款未果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为凭,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原告麻华丽款209000元,有被告李*出具的借条为凭,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麻华丽要求被告李*偿还借款20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在2013年4月13日的二份借条上签名担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约定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但保。被告黄**应对该二笔借款132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因2014年6月9日的借条上被告黄**签名作为证人而不是担保人,被告黄**对该77000元借款无需承担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借原告麻*丽款132000元,被告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限被告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借原告麻*丽款77000元。

三、驳回原告麻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40元,由被告李*、黄**共同负担3000元,由被告李*负担1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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