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驻马店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起诉来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3月14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要求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驻马店市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