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与被告韦**、湖北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u0026lt;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u0026gt;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原告孙**,陈**诉被告彭**、信达财产**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驻马店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东升与驻马店市**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21民初1452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某诉被告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段**、唐**及原审被告许志宏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某某为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