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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韦**、湖北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与被告韦**、湖北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u0026lt;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u0026gt;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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