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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