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贾**诉被告南阳**理局、第三人张**、张**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以被告已将争议房产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贾**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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