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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史书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被告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将位于息县一桥宾馆对面爱车堡汽修厂转让给原告,转让费是48000元,原告已支付给被告30000元。被告在承租期间房东已告知该房屋已租不到2016年4月15日,而被告将房屋转租不但没有经出租人同意,就擅自转租给原告,并且被告向原告承诺并和原告签订转让合同,承租期到2016年4月15日,被告明显存在欺诈,致使原告多次被房东要求搬出房屋。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撤销修理厂转让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所签修理厂转让协议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二、被告在转租房屋时已明确告知房屋可能被拆迁的事实,但被告并不知拆迁的具体时间,原告仍然执意要租,并且至今涉案房屋仍没有被拆迁,故被告不存在欺诈情形;三、原告应对被告的欺诈行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史**承租位于息县一桥宾馆对面爱车堡汽修厂,2015年9月9日,被告史**与原告孙*签订了一份修理厂转让协议,将汽修厂转租给了原告。协议约定转让费48000元,现付30000元,剩余18000元到交房租时(2016年4月15日)付清,如房屋不租给原告,拆迁或猛涨,18000元将不付给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孙*搬进修理厂,居住至今。现原告称其多次被房东要求搬出修理厂,被告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述。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修车厂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在合同订立后即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关于被告在明知房屋拆迁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转让协议,明显存在欺诈的诉称,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至今仍然在修理厂内生活,修理厂也未拆迁。原告称房东多次要求其搬出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请求判令依法撤销修理厂转让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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