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中**限公司与被上诉**迁有限公司、孔**、胡**、陈**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中**限公司(下称中州**公司)因与被上诉**迁有限公司(下称开**公司)、孔**、胡**、陈**合同纠纷一案,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公司、孔**、胡**、陈**:1、向其支付剩余铁路物资货款388万元,2、向其清偿延期付款的利息(自2013年7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向其支付约定违约金,4、将多拆除的铁路恢复原状,5、承担本案诉讼费,6、开**公司、孔**、胡**、陈**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开**公司、孔**、胡**、陈**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其与中州**公司签订的竖开线(k0﹢000—k41﹢500)钢轨、配件处置合同,2、中州**公司赔偿损失2864879.30元,3、退还保证金10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中州**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3)汴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中州**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孔**、胡**、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于2014年10月24日按照各方当事人所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的联系人、电话、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传票通知中州**公司及开**公司、孔**、胡**、陈**,于2014年11月4日上午9时到本院2号楼7号审判庭参加本案庭审。送达中州**公司的传票于2014年10月30日由单位收发章签收,2014年11月1日因收件人名址有误被快递公司退回。经本院审查,本院所填写特快专递的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与中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明镇于2014年8月8日填写的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均一致。依照《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开庭传票视为已经送达。但是,中州**公司在本院合法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参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中**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06元,减半收取为19153元,由河南中**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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