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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建**限公司与河南众**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因不服焦作**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焦作**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河南众**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是定作合同纠纷案件。经查,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辖区,故焦作**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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