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因不服焦作**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焦作**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河南众**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是定作合同纠纷案件。经查,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辖区,故焦作**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