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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郭**、许昌县农正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诉被告郭**、许昌县农正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钱25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许昌县农正种植专业合作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2014年7月至11月,原告在被告郭**承包的烟叶地干活,经结算,被告郭**下欠原告工钱2520元。被告许昌县农正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原告没有直接业务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丁**工钱252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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