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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锐**有限公司与中油汇通管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油汇通管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由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王**、薛**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勾慧如、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油汇通管道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锐**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库鄯线孔雀渠跨越改穿越工程动火封堵连头工程”,工程价款为50万元。合同签订三日内预付10万元,施工完毕后三个月内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按约定完工,被告仅支付10万元工程款,剩余40万元至今未付,扣减税金被告尚欠原告373050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30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3574.5元(年利率6%,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送达费。

被告辩称

被告中油汇通管道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管道开孔封堵;工程内容“库鄯线孔雀渠跨越改穿越工程动火封堵连头工程”,工程价款为50万元;施工时间,2014年5月20至2014年5月24日;合同签订三日内预付10万元,施工完毕后三个月(截止2014年8月31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同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2014年5月25日,原、被告对涉案工程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报告》。事后,原告聘请的亚太(集团)会计事务所给被告邮寄《企业询证函》,被告收到后确认截止2015年8月31日欠原告工程款40万元,但需扣减5.39%的税款,实际欠原告工程款为373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建设施工合同》、汇兑来账凭证、《工程竣工报告》、《企业询证函》及原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施工并经双方验收。被告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73050元并按法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3574.5元。被告中油汇通管道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辩解的权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油汇通管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河南锐**有限公司工程款373050元。

二、被告中油汇通管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河南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357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9.36元,送达费10120元,均由被告中油汇通管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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