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有限公司与郑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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