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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平国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建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15年8月份,原、被告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被告向原告隐瞒自己及家庭的真实情况,骗取原告与其同居并怀上身孕。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日常生活消费也靠原告微薄的打工收入来维持。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被告婚前给付原告3万元彩礼,双方未同居,要求原告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原、被告通过上网聊天相识,2015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同居1个多月后因生气分居,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前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3万元。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证明1份、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证人张某某证言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再婚组成的家庭,结婚时间较短,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也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因婚前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3万元,双方同居时间较短,本院酌情判处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1万元。被告辩称双方未同居,但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时证明双方同居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白壁镇西街村委会证明上无负责人签字也无书写人签字,该证明不合法,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原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杨某某彩礼款1万元;

驳回被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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