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诉被告赵*、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263元,共计5163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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