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诉被告赵*、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263元,共计5163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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