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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秦**、秦**、黄*申请撤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申请撤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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