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申请撤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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