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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鲁*,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12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并于2012年10月9日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在最初一段时间相处得还不错,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慢慢发现被告有不顾家和爱打牌赌博的恶习。为此原告多次苦口婆心对被告进行劝说,但都没起到任何效果,反而不断地引起被告对原告的反感。在日常生活中,被告也会经常因为一些琐事与原告发生不必要争吵。2015年初,原告又因被告打牌赌博一事与其进行理论,在被告仍不知悔改和态度恶劣的情况下,原告不仅满腹委屈,也深感今后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原告现已与被告分开居住。

为此,原告现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与被告的共同财产按照有关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规定进行分割;3、婚生女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张**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属于张**的财产原告依法享有行使监管和处分的权利;4、原告与被告的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的诉称部分不是事实:我同意离婚但是原告提出的要求我达不到,因为我现在一无所有;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唯一的财产就是原告现在经营的天津的超市;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是否应该咨询孩子的意见,而且被告现在没有经济来源,无法支付抚养费用;夫妻二人没有共同债务,不存在清偿,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未达成协议之前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同居,2009年12月21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张**。2012年10月9日原、被告双方领取了结婚证。现原告在天津市武清区小王镇经营一间超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结婚,现已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两人在生活中时有争吵,发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无法认定两人感情已达破裂程度。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汪*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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