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浙商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矛盾已解决,原告王*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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