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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宋**等21名村民与被告汪**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宋**、葛**、葛**、葛**、葛**、葛**、葛**、吴**、吴**、吴**、吴**、吴**、吴**、刘**、陈**、陈**、陈**、陈**、陈**、陈**与被告汪**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宋**、葛**、葛**、葛**、葛**、葛**、葛**、吴**、吴**、吴**、吴**、吴**、吴**、刘**、陈**、陈**、陈**、陈**、陈**、陈**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宋**、葛**、葛**、葛**、葛**、葛**、葛**、吴**、吴**、吴**、吴**、吴**、吴**、刘**、陈**、陈**、陈**、陈**、陈**、陈**以原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葛**、宋**、葛**、葛**、葛**、葛**、葛**、葛**、吴**、吴**、吴**、吴**、吴**、吴**、刘**、陈**、陈**、陈**、陈**、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葛**、宋**、葛**、葛**、葛**、葛**、葛**、葛**、吴**、吴**、吴**、吴**、吴**、吴**、刘**、陈**、陈**、陈**、陈**、陈**、陈**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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