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区育涵营养咨询服务部诉被告郑州市管**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管城区育涵营养咨询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州市管城区育涵营养咨询服务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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