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城区育涵营养咨询服务部与郑州市管**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区育涵营养咨询服务部诉被告郑州市管**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管城区育涵营养咨询服务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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