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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代理人邱*、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2015年6月26日,被告杨**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催要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借款属实,但是现在没有钱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被告杨**借原告杨**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杨**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月息2分,用2个月,杨**2015年6月26日”。到期后经原告追要未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向原告杨**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被告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杨**要求被告杨**偿还借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杨**主张的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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