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泌阳**有限公司、郑**、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0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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