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中国**司夏邑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司夏邑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夏邑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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