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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及其辩护人吴中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3年邓全*在其家中利用互联网下载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并制作《明辉周刊》、《正义周刊》小册子等宣传品300多本、《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碟17张,并将这些法轮功小册子的绝大部分及17张《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碟传播给桂某某。2013年7月22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邓全*家中查获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和通过互联网下载并制作邪教宣传品的电脑、移动硬盘、打印机、切卡机等工具。经对邓全*家中查获的电脑、移动硬盘等物品鉴定,从中提取到7153个文件与法轮功有关。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邓**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邓**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当庭提出他给桂某某200多本小册子,指控的300多本不属实。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1、被告人制作的宣传册为300本左右;2、邓**制作的宣传品系传单,并非书刊;3、邓**当庭认罪悔罪。建议对邓**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邓**在其家中利用互联网下载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并制作《明辉周刊》、《正义周刊》小册子等宣传品300多本、《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碟17张,并将这些法轮功小册子的绝大部分及17张《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碟传播给桂某某。2013年7月22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桂某某家中检查时发现大量法轮功宣传手册及书籍,经查,涉案法轮功手册系邓**提供。随后公安人员在邓**家中查获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和通过互联网下载并制作这些宣传品的电脑、移动硬盘、打印机、切卡机等工具。经对邓**家中查获的电脑、移动硬盘等物品鉴定,从中提取到7153个文件与法轮功有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邓**供述,证明他从1998年开始练习法轮功,1999年法轮功被国家取缔后停练,2005年重新开始练习。2007年,他购买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打印机和切纸机,用于法轮功宣传品的制作。2007年至2013年期间,他在法轮功网站下载并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包括《法轮大法》、《明慧周刊》、《正义周刊》、《转法轮》等小册子,还制作了一些光碟。这些宣传品都存在他的移动硬盘和MP5上,除供自己学习外,还提供给桂某某看。他给桂某某三百多份宣传品,包括《明慧周刊》、《正义周刊》、《转法轮》等小册子和几张光碟。2004年,他在明慧网上化名上传过“退党声明”,桂某某在他家观看过法轮功节目。

2、证人证言

(1)桂某某证言,证明2002年邓**搬到他家对面居住,通过接触,得知邓**也练法轮功,其家里有电脑、打印机等,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设备。自2010年邓**陆续给他送法轮功宣传品,包括《明慧周刊》、《正义周刊》、《法轮佛法》、《解体党文化》等法轮功小册子及《转法轮》、《九评共产党》、《洪吟》、《天赐洪福》等书籍共600多本及光碟。

(2)李某某证言,证明他曾和邓**一起练过法轮功。

(3)候某某证言,证明她丈夫桂某某练法轮功时,曾让她一起练习,被她拒绝,她家里的法轮功宣传资料不清楚哪来的。

3、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邓**家查获的法轮功宣传资料名称和包装、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的打印机、电脑、电视接收设备等物品摆放的位置及形状等情况。

4、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邓**查获其传播的小册子、书籍、光碟和扣押的电脑主机、移动硬盘等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中检查出有法轮功宣传影像等材料。

5、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在桂某某家中收缴的《明慧周刊》、《正义周刊》、《法轮佛法》、《解体党文化》等法轮功小册子、光碟及《转法轮》、《九评共产党》、《洪吟》、《天赐洪福》等书籍均系“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

(2)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邓全山家中查获法轮功宣传资料及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设备均已被扣押。

(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回执,证实桂某某因练习法轮功被行政拘留十日。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邓**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明知“法轮功”系邪教组织并被国家取缔,仍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300余本和光碟17张,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邓**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邓**当庭提出只给桂某某200多本法轮功小册子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邓**在侦查阶段时,供述册数前后不一,且其传播对象桂某某证明邓**向其提供的邪教宣传品远多于邓**本人供述,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侦查阶段供述的300多本,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制作的“法轮功”资料为宣传单,不是书刊的的辩解,经查,在邓**家中及桂某某家中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均为装订成册的书籍,有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邓**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

二、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法轮功”宣传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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