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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河南康**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钱磊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康**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钱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终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河南康**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支持钱磊工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河南康**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生效的(2015)郑**终字第800号民事判决,针对河南康**限公司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已给予充分释明,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河南康**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对河南康**限公司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河南康**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康**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康**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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