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顺利、陈**、陈**与被告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顺利、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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