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牛**与被上诉人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因与被上诉人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牛**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上诉人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