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赵**、佘子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佘**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1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