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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有限公司与河南葆**有限公司、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葆**有限公司、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原审中向新乡市**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两份开庭传票,所定开庭日期不一致,新乡市**有限公司代理人杨**有证据证明其与一审法院进行了联系,在其持开庭日期在后的传票到一审法院开庭时,一审法院告知其已按另外一份传票的日期开过庭,对新乡市**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未组织质证。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新乡市**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依法按缺席进行审理属程序不当,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3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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