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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康**限公司与高**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康**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终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河南康**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法院判决申请人支付高**工资1842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法院判决申请人支付高**保证金10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法院判决申请人支付高**经济补偿金2400元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河南康**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康**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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