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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兰晓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兰晓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存在欺诈行为,应认定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兰**签订的《汽车美容店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王**申请称被申请人兰**隐瞒事实真相,存在欺诈行为,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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