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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付忠安因与被申请人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濮*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付忠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1)濮中法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付忠安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73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付忠安及委托代理人刘**,被申请人李**及委托代理人张**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1)濮中法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濮*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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