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阳市裕**有限公司与杨**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裕**有限公司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民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南阳市裕**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阳市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南阳市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为1280元,由南阳市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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