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森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法律手续通知其应诉,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进行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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