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梅**等与田**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梅**、河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司)、河南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水公司)、郑州市**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司)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梅**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本案梅公付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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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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