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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