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与被告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郑州**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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