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与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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