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限公司与被告洛阳**责任公司、洛阳金**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150元,减半收取120575元,由原告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