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四**有限公司与呼伦贝**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四**有限公司诉被告呼伦贝**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呼伦贝**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张**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的房屋(郑*开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房权证字第××号)及担保人汪**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的房屋(房权证字第××号)、担保人房伟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的房屋(郑**证字第××号)共四套为原告申请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张**名下位于××的房屋(郑*开房权证字第××号)。

二、查封担保人张**名下位于××的房屋(房权证字第××号)。

三、查封担保人汪**名下位于××的房屋(房权证字第××号)。

四、查封担保人房*名下位于××的房屋(郑**证字第××号)。

五、冻结被告呼伦贝**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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