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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乔**、乔*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乔*甲、乔*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厅,被告乔*甲、乔*乙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张*与被告乔*甲经人介绍认识,于于2015年农历1月18日依照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给付被告方彩礼36000元、裕兴电动车一辆及其它礼品。2015年农历1月19日,原告父母给被告乔*甲1000见面礼。2015年农历1月23日,被告通过媒人向原告要新手机苹果6一台。2015年农历7月7日,被告向原告索要现金,原告按被告乔*甲的要求打到周国旗银行卡现金1314元。现被告提出解除婚约,双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彩礼12134元、裕兴电动车一辆、皮箱一个、羽绒被两条、三件套被套一套、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6手机一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彩礼总共是30000元彩礼,洗脸水钱是2000元,经媒人调解已经退给原告26000元了(包括礼金和东西),且已履行完。原告外出打工时,被告乔*甲分两次给原告3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乔*甲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农历1月18日依照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给付被告方彩礼30000元、洗脸水钱2000元、裕兴电动车一辆及其它礼品。2015年农历1月23日,被告通过媒人向原告要新手机苹果6一台。因双方未能进一步建立感情,导致婚约解除。后被告方经媒人返还原告现金26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乔*甲按照当地农村风俗订立婚约确定关系,按照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无论任何一方不同意均无过错,因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被告方已返还原告26000元,故此部分彩礼应予扣除。原告要求的裕兴电动车一辆、苹果6手机一部属贵重物品,被告应予返还。原告要求的压箱底2000元,金猪内2000元,因无确切证据加以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给被告乔*甲1000元见面礼,因无证据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汇往周国旗1314元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其它物品属正常礼节往来,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给原告3000元现金送其外出打工,因无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乔*甲、乔*乙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彩礼款6000元、裕兴电动车一辆、苹果6手机一部。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原告承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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