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南阳市**有限公司、丁**、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经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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