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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淅川县**技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淅川县**技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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