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贺有诉被告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贺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贺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贺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贺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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